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3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与章程相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