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低价中标缘何人人喊打,如今低价中标已经成为现在我们很多企业采购的基本原则,所谓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由于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现在,曾经被认为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价中标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行业土壤,带来的是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如今谈到低价中标,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满满的吐槽点,这是因为,有些企业为了中标,把在国际上已经充分实践的低价中标搞成了损人不利己的恶意低价竞争。
二、什么是恶意低价?
有些供应商以谋取中标为目的,不惜恶意低价竞争,甚至严重低于项目成本价。中标后,供应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压缩成本,减少投入,降低产品质量。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扰乱政府采购竞争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公正。
三、恶意低价带来哪些危害?
一是产品质量下降。
部分供应商往往先以低价投标谋取中标,在中标后想尽办法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造成产品质量下降。
二是企业恶意竞争。
由于恶意竞争,使一些原本有实力的企业错失交易机会,或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压缩成本,减少投入,陷入“低价格低质量”的恶性循环。
三是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中标企业由于利润极低甚至没有利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质量,也缺乏配合意愿,往往造成交期延迟,项目实施效果差,后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维护。
四、出现恶意低价的原因是什么?
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产生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一种工具……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低价抢标和造成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化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四、财政部发文,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五、恶意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
财政部在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的价格投标成交。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
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就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有些媒体对财政部对一位人大代表2938号建议回复中称拟取消“低价中标”的报道,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要知道,“符合需求、价格最低”是政府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政府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从1998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中标谁之过错,已经被讨论的沸沸扬扬,招标者、投标者都应该创造更好的行业生态环境!
如果您对我们感兴趣,请登录网站http://www.hnhta.org.cn/